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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CP600信用證的定義 中英文

時間:2025-01-10 08:42:08 瀏覽量:

UCP600對信用證(Letter of Credit, L/C)定義: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給受益人的書面保證文件。信用證為國際貿(mào)易中最常采用的付款方式。 UCP600視開證行的開立信用證產(chǎn)生的服務費用風險類似于代理行為,代理人執(zhí)行本人的委托產(chǎn)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本人承擔。當然我們并不認為信用證的開立是代理開證申請人的開證行為,而認為是開證行所作出的一項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。 UCP600禁止開證行將信用證通知、或修改通知以是否支付通知費為條件,如果以此為條件,同樣也違背了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這樣一個原則。信用證一旦脫離開證行,即已經(jīng)對開證行構成確定的約束,如果信用證中有此規(guī)定,應當被認為是無效的條款。 信用證本身雖然由開證行開立,但是信用證付款義務的履行可能發(fā)生在開證行之外,各國法律以及本慣例均可能會施加于銀行相應的義務,就此而言,開證申請人應當能夠預見到此類義務可能對銀行產(chǎn)生損失。從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之間的代為開證合約來看,開證申請人就此后果應當承擔相應責任,如果開證行因為開立信用證承擔了其他的損失,則申請人應當負有補償之責。 UCP600對L/C具體表現(xiàn)為: (1)明確開證行可以作為轉讓行轉讓信用證,解決了被指定銀行拒絕轉讓的問題?? (2)規(guī)定轉讓行有權在第一受益人無法或疏于換單(**及匯票)的情況下直接將收到的第二受益人的單據(jù)提交給開證行,旨在保護沒有過錯的第二受益人?? (3)明確第二受益人必須向轉讓行交單,也就是第二受益人不得繞過轉讓行而直接向開證行交單,實際上是為了保護第一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??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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